關於在日本的國際離婚

大概3分解释,关于在日本离婚的3个重要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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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在日本的國際離婚(夫妻的一方為日本國籍及另一方為外國國籍的情況),會發生是否可以離婚、財產分配(財產分與)、賠償精神上的損害、扶養費(養育費)、跟孩子見面(面會交流)等等的問題。

如果考慮離婚,請您至少考慮如下3個問題;(1)關於可否離婚的問題;(2)關於財產或金錢的問題;以及(3)關於孩子的問題。

 

關於可否離婚的問題

離婚

按照日本法律,即使夫妻的一方希望離婚也不能隨便離婚,原則上夫妻雙方同意離婚的情況下才能離婚(“協議離婚”)。夫妻雙方不經過法院而通過協商同意離婚的情況,叫做“協議離婚”。如果是協議離婚,夫妻雙方填好“離婚屆”,然後向日本的地方政府備案離婚(提交“離婚屆”等的相關書面)就可以在日本完成離婚。

如果是夫妻的一方不同意離婚,希望離婚的另一方首先需要向法院申請調停(調解)(“調停離婚”)。因為調停(調解)是通過家庭法院(家庭裁判所)的協商,所以如果夫妻的一方在調停過程當中仍然不同意離婚,希望離婚的一方還需要向家庭法院(家庭裁判所)提起離婚訴訟(“裁判離婚”)。

日本的家庭法院(家庭裁判所)在離婚訴訟過程當中審理是否有離婚事由。離婚事由的例子是婚外戀(不貞行為)、不支付扶養費、家庭內暴力、嚴重的精神疾病、長久分局等等(即使有上述事由也並非一定能離婚)。為了在日本法院得到勝訴,需要取得‧保管能夠證明離婚事由的證據。我們律師在證據方面也能夠提供諮詢。

賠償精神上的損害‧財產分配(財產分與)等等的關於財產或金錢的問題

財產分與

  1. (1) 按照日本法律,因婚外戀、家庭暴力等等造成離婚事由的夫妻的一方應承當賠償另一方的精神上損害的義務。法院考慮導致離婚的很多情況來決定精神上損害的金額。在過去的判例中有100萬日幣左右的案件,也有1000萬日幣左右的高額案件。我們律師能夠按照案件的情況來計算大概的金額。
  2. (2) 按照日本法律,簡單的說,財產分配(財產分與)是指分配夫妻的共同財產。關於分配比率,原則上夫妻各分配一半。該財產包括土地、房屋、銀行等等的存款(儲備)、股份‧股券‧股權(株式‧株券)等等的許多種類的財產,因此有時候需要分配的財產會為高額。

關於孩子的問題

按照日本法律,作為關於孩子的問題,主要是有如下3各問題;(1)親權;(2)跟孩子見面(面會交流);(3)扶養費(養育費)。

(1) 親權

簡單地說,親權是指夫妻雙方中哪一方有權平時跟孩子一起生活的問題。關於該問題,原則上按照夫妻雙方的協商來決定。但是在夫妻之間有爭議等夫妻雙方不能自己決定的情況下,最後由法院來決定。法院在決定親權時考慮夫妻的哪一方平時照顧孩子、孩子的年齡、孩子的想法等等的很多事情。另外,現在日本民法只規定單獨親權制度(只離婚夫妻的一方有孩子的親權),還沒承認共同親權制度。

(2) 跟孩子見面(面會交流)

沒有親權的一方(就是不能跟孩子一起生活的一方)有權定期跟孩子見面(有權跟孩子進行見面的協議的案件)。

(3) 扶養費(養育費)

孩子的問題

按照日本法律,沒有親權的一方(就是不能跟孩子一起生活的一方)需要向跟孩子一起生活的一方支付扶養費(養育費)。關於需要支付多少錢的問題,原則上按照夫妻雙方的協商來決定。但是在夫妻之間有爭議等夫妻雙方不能自己決定的情況下,最後由法院來決定。我們律師能夠通過諮詢來告訴大概的金額。

如果對方不支付通過法院或公證人來決定的扶養費的話,權利人能夠考慮申請扣押工資等的強制執行。

另外,離婚之前,不叫“養育費”,而叫“婚姻費用”。因為婚姻費用包括孩子的扶養費( 養育費)以及配偶者的生活費,所以一般來說婚姻費用高於孩子的扶養費(養育費)。

為了離婚應該適用哪個國家(地方)的法律?(準據法)

即使在日本國內的國際離婚手續也並不一定適用日本法律。

有時候適用外國法律。關於什麼情況下適用日本國法律或外國法律,按照案件的情況來決定。但是,比如說,夫妻的一方是在日本有“常居所”(簡單地說,較長期居住地地方)地日本國籍地人而且當事人在日本進行離婚手續的話,日本國法律適用於該離婚手續。

需要在哪個國家(地方)的法院進行離婚手續?(國際審判管轄)

夫妻雙方不能通過協商或調停來決定離婚或夫妻的外國國籍的一方的國家不承認協議離婚(通過協商來決定的離婚)及調停離婚(通過法院的調停手續來決定的離婚)的情況下,為了離婚需要考慮需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如果夫妻雙方都住在日本的話,當事人可以向日本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但是夫妻的一方住在外國,而且夫妻的一方不同意離婚的話,會發生另一方當事人是否可以在日本法院申請離婚手續(包括離婚調停、離婚訴訟)的問題(國際審判管轄的問題)。關於該問題,按照日本法律,原則上,需要對方當事人(被告當事人)的住所所在的法院進行離婚手續。

因此如果對方當事人(被告當事人)住在日本的話,另一方當事人(原告當事人)原則上可以在日本法院進行離婚手續。

外國法院審判的日本國內效力或日本法院審判的日本國外效力

比如說,住在日本的國際結婚夫妻的外國國籍一方(甲方),夫妻的關係惡化之後,回到自己的國家去了。然後甲方向自己國家的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取得勝訴判決了。在這種情況下,會發生該外國法院的判決在日本國內是否有法律效力的問題。

一般來說法院的判決只在該法院所在的國家或地方有法律效力。因此,比如說,即使當事人在日本法院取得了勝訴判決,也不能在外國直接使用該日本法院的勝訴判決。還有,即使當事人在外國法院取得了勝訴判決,也不能在日本國內直接使用該外國法院的勝訴判決。為了在日本國內使用外國法院的勝訴判決,需要履行日本法律規定的條件及手續。

因此為了將在日本國內完成的離婚變成為其他國家的有效離婚,需要確認該國家的法律。關於這個問題,我們事務所會利用與外國律師事務所之間的網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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